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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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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17年4月24日


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可能引起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运行安全。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名单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油化工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第五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供电企业提出成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申请。供电企业应当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七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本市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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