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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已经市环保局2017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
根据上海市发电量计划管理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电量分配,强化环保指标在发电调度中的作用,严格燃煤发电机组年度环保考核,科学做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工作,促进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进步和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发电量计划管理范围内所有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排序工作。
第二条 本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以上一年度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为基础(上一年度有相关环保改造的,以环保改造完成下一月份至年底平均折算浓度为基础,如时间少于一个月则不纳入当年排序),综合考核环保设施的改善、建设情况。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管理工作。受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污染物排放浓度汇总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根据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的相应机组三项污染物的在线监测小时均值数据,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到。
第五条 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年均折算浓度分别除以全市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作为各机组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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