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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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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下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管理单位(下称“委管单位”)以及对市属委、办、局等单位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也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下称“委托监管单位”)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将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下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下称“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

(一)被查单位评估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评估管理岗位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

(三)评估项目备案的流转及评估报告审核情况;

(四)评估机构选聘及受托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情况;

(五)评估项目信息报送情况(项目预报、备案和统计等);

(六)评估档案管理情况;

(七)对下属企业的评估项目抽查情况;

(八)其他相关情况。

第五条 项目抽查的内容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差异的合理性;

(六)评估工作底稿(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七)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八)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影响评估结果情况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间的差异;

(九)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差异的分析;

(十)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六条 检查对象的确定

管理工作检查的检查对象原则上从委管单位中选取,每季度不少于2家。管理工作检查涉及的评估项目从委管单位上报的《备案项目统计表》及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项目清单中挑选。

市国资委负责的项目抽查,其对象一般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和委管单位备案的评估项目中随机抽选;委托监管单位和委管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七条 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市国资委检查(抽查)小组一般由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市国资委稽查中心、市产管办和委管单位、市属委、办、局等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委托监管单位抽查小组人员组成,可由负责单位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管理工作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

检查小组实施检查时,应提前10-15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其内容包括: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检查工作程序、以及需提供的资料等。

(二)自查

收到检查通知后,被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写自查表格(另发)并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被查单位评估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被查单位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3、评估管理专业人员的配备及培训情况;

4、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内部流转及评估报告审核情况;

5、评估项目的预报、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及归档等情况;

6、被查单位已备案的评估项目相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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