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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31/2024-201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具体见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要求
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食品加工时段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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