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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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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学协会、社团组织:

2016年8月,我委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同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牵头职能部门,规范捐赠组织与流程

各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并会同单位财务、资产、监察、审计、法务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捐赠管理工作组。

(一)捐赠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捐赠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捐赠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发展各项捐赠事务,充分沟通了解捐赠人相关信息和捐赠意愿。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捐资助款。统筹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开展捐赠相关工作,制定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全面规范捐赠受理、使用的工作流程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捐赠预评估工作,审核捐赠协议的订立,监督检查协议执行情况,审核财产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做好接受捐赠相关资料归档以及完成本单位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接受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捐赠情况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资产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记,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察部门应监督本单位捐赠行为及捐赠财产的使用,防控廉政风险。法务部门应对捐赠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充分判断,加强风险管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律师咨询服务。

(二)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基本流程

1.捐赠意向的充分沟通。捐赠管理部门应充分与捐赠人进行沟通,明确捐赠人信息、捐赠意向、捐赠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并形成捐赠意向书面资料。

2.接受捐赠的内部审批。捐赠管理部门应将捐赠意向书面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大额捐赠事项应当进行预评估程序,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的初步意见。

3.接受捐赠的集体决策。接受捐赠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资料。

4.捐赠结果的及时告知。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将集体决策意见及时告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应当书面通知捐赠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明。

5.自愿平等签订捐赠协议。牵头管理部门应当代表本单位与捐赠人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6.捐赠财产的接受与确认。捐赠协议生效后,捐赠管理部门应敦促捐赠人及时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捐赠财产的确认,非货币性捐赠应通知资产部门进行资产的确认和登记等。

7.捐赠财产的支出和使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纳入单位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八项规定和各项财政支出标准。

二、全面建立健全捐赠相关制度,规范捐赠行为

(一)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各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应对每一项捐赠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总体情况汇报的形式代替;应在接受捐赠前集体决策,不得以事后通报的形式代替。

(二)建立预评估机制,加强预评估管理

各卫生计生单位应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定捐赠预评估范围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原则上10万元以下可采用简化程序,按照各单位一般审批程序进行审批;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应填报《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预评估表》(见附件1),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核签字,并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审议。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三)明确公益事业捐赠范围及捐赠类型

公益事业捐赠是指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各单位在采购物品议价过程中,由供应商额外赠送的、与采购直接挂钩的物品,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范围。公益事业捐赠应合理区分限定用途和非限定用途,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的公益事业捐赠均应纳入限定用途的捐赠事项。

(四)规范捐赠协议的签订和管理

各卫生计生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类制订捐赠协议的规范范本,并涵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原则上采用规范范本签订捐赠协议。捐赠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捐赠协议的跟踪管理,落实捐赠协议执行及捐赠财产的接收等情况。

(五)加强非货币性捐赠的价值确认和资产管理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卫生计生单位应对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捐赠财产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名义金额入账。非货币性捐赠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本市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六)规范捐赠财产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活动,并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及本市财政支出相关规定,包括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出国(境)费等各项支出标准。受赠事业单位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七)加强财务核算及结余资金管理

卫生计生单位应将捐赠财产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资金结余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或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后使用。

(八)规范票据管理,出具统一捐赠票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其他票据代替。

(九)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确保捐赠信息公开透明

卫生计生单位应高度重视捐赠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推进信息公开的形式、载体、范围和内容,提高捐赠工作透明度。

(十)提倡利用信息化技术以及第三方机构力量

鼓励各卫生计生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捐赠管理,提高捐赠管理水平。鼓励委托第三方律师咨询服务,加强捐赠风险管控。鼓励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捐赠专项审计,加强捐赠监督管理。

三、加强主管部门监管,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市、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等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权限加强对所属卫生计生单位捐赠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审计。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汇总所属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情况,并填报该年度《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情况年度汇总表》(见附件2),将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每年定期对本市捐赠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总结亮点做法,加强对全行业捐赠工作的指导,推动捐赠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确保捐赠工作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益事业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 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 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 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 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并会同单位财务、资产、监察、审计、法务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捐赠管理工作组。

第九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书面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条 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十一条 捐赠预评估是卫生计生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定捐赠预评估范围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卫生计生单位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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