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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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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全面落实本市药品回扣整治工作,消除涉药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中的隐患,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经2017年8月8日市卫生计生委第2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2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



















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落实本市药品回扣整治工作,消除涉药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中的隐患,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具体措施


第三条 (岗位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使用制度,确定药品(耗材)统计、批量查询工作的关键岗位和工作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使用权限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对信息系统药品(耗材)的统计、批量查询权限应当严格管理,根据最小够用原则按人进行授权和登记;应当审查信息系统用户的权限配置,关闭工作人员非工作岗位必须的操作权限。

第五条 (运维权限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最小够用原则审核信息系统设置的运维人员操作权限,操作权限应当与具体运维人员绑定;应当采用双因素认证管理运维人员登录系统。

第六条 (痕迹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应用“防统方”软件(含自行开发),不断完善软件功能。应当保留药品(耗材)统计和批量查询操作的痕迹、信息系统运维操作的痕迹,建立操作日志并至少保留一年,定期开展日志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七条 (网络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涉药信息系统的网络(有线、无线)接入管理,建立允许接入设备白名单,记录终端接入日志,采取有效手段阻止和提示非法接入。

第八条 (监控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涉药信息系统统计(批量查询)等关键岗位的工作点位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第九条 (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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