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虹桥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虹桥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前期审批和后期监管并重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资金平衡和项目审批工作有关要求的函》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虹桥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位于虹桥商务区(按照《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内,统筹列入商务区主功能区政府投资平衡范围并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配套工程项目。涉及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商务区土地收储项目及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职责)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2012-5)精神,市投资管理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结合商务区实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年度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统筹平衡主功能区政府投资,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提出项目执行的可行性方案;
(三)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四)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项目稽察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项目储备)
根据“规划先行、资金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是建立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储备库按照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是编制规划期内中长期政府投资支出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
市政府批准的规划主要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发展规划等,以及虹桥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审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
第五条 (项目计划)
本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对储备项目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市政府批复的规划、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指挥部会议纪要、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会议纪要等,每年编制本区域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 (资金计划)
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结合本区域土地出让计划和资金收支平衡情况,每年四季度,管委会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市有关部门后书面回复审核意见,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申报和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管委会审批。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管委会根据需要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管委会批复项目建议书。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和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编制,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政府资金的合理需求,报管委会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管委会可以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评估可以同步开展节能评估和项目社会稳定影响评价。未通过咨询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征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对符合规定、具备条件的项目,管委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和审批)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管委会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后,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在批复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概算调整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应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对于概算金额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指南)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设计等,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符合节能环保、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的要求。
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虹桥商务区实际特点,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不同的功能需求,编制或修订有关规划、指南,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信息报备)
管委会批复政府投资项目时,批文应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纳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应及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信息公开)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做好有关项目信息公开、加强社会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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