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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企业垄断协议豁免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企业垄断协议豁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企业垄断协议豁免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就上海自贸试验区中小企业垄断协议豁免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在接受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调查时,认为其协议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且协议中至少一方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相关市场为上海行政区域内的,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向执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相关市场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予以界定。
二、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小企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实践中,应当在相关市场内结合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及行业特点等因素,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认定,但不包括大型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关“关联方”规定予以认定。
三、垄断协议
本指导意见所称垄断协议,是指反垄断法规定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四、申请豁免条件
中小企业认为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一)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
(二)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还应当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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