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电子档案和数字化档案备份办法》的通知
各区档案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办公室(秘书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各档案馆:
《上海市电子档案和数字化档案备份办法》(沪档〔2012〕16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评估,《办法》需继续实施,在重新发布时把其中的“区县”及“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修改后的《办法》已经2017年10月30日上海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重新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档案局
2017年10月31日
上海市电子档案和数字化档案备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和数字化档案备份工作,防范各类风险和隐患,防止和减轻对电子档案和数字化档案的损害,保障电子档案和数字化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电子档案和数字化档案的备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档案,是指将纸质等传统档案通过扫描、数字摄影(录音、录像)等技术进行数字转化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备份,是指为了防止、减轻自然、人为等各种不利因素导致电子档案和数字化档案信息损失,将全部或部分档案信息从原存储载体复制到其他存储载体,形成备用档案复制件的过程。
第四条 档案备份应当遵循档案形成、收集、保管和利用的规律,遵循“安全、可靠、经济、便捷”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局和区档案局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档案备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档案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备份工作,应当切实履行档案备份职责,建立档案备份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规范业务流程,完善保障措施,有效开展档案备份工作。
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本馆馆藏档案的备份工作;有条件的应当根据《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档案集中备份工作。
第二章 备份范围与方法
第六条 各单位档案应当完整备份,档案备份的内容范围包括文本格式、图形格式、图像格式、音频格式、视频格式、数据库格式以及其他格式类型的档案内容。
第七条 档案备份可以选择与被备份档案相同或者不同介质的存储载体;重要档案应当选择与被备份档案不同介质的存储载体,采取异质备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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