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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本市动物防疫等补助政策和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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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本市动物防疫等补助政策和

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市畜牧业生产稳定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现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动物防疫等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本市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疫苗和散养畜禽防疫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一) 补助对象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场(户)。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补助对象为本市乡镇和村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

3散养畜禽是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

(二) 补助标准

1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按本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补助标准具体按照当年产生的采购价格结算。强制免疫疫苗种类、疫苗毒株等如有变动,按农业部相关规定调整实施。具体免疫程序按本市推荐的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实施。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以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工作为主要依据,牲畜注射费不低于2.00元/头次,家禽注射费不低于0.30元/羽次,各区可根据畜禽养殖分布、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 工作要求

1各区农委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和单位畜禽实际饲养量,按照免疫程序,合理计算下年度需要的疫苗用量,并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市农委。

2强制免疫疫苗经本市统一组织采购后,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负责将疫苗发放至各区及市有关单位

3负责疫苗发放和疫苗储存的市及区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疫苗发放、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要切实完善疫苗存储、运输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领用和发放台帐以及定期核制度,切实规范疫苗各项管理工作。

4各区财政部门要配合区农委认真审核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安排和下拨补贴资金,确保防疫经费落实到位,并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各区农委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建立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考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发放及考核管理办法,要定期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工作绩效与经费补助挂钩,切实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6各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稳定基层防疫队伍。                                                        

二、强化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本市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由市级和区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规模化养殖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散养户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

(一)补助对象

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对象为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养殖场(户)。

2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病害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病害猪。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3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年出栏生猪1000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散养户是指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补助标准

1对于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2对于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4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三) 工作要求

1本市病死猪由各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统一收集,送至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或在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收集人员在收集病死猪过程中,要现场清点病死猪数量,及时做好相关档案登记,并由生猪养殖场(户)、收集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2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登记造册,形成《区1000头(含)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和《区1000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在次月5日前完成。

3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区1000头(含)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和《区1000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化处理情况统计表》盖章后,报送区农委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区农委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辖区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别形成《区1000头(含)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和《区1000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后上报至市农委,区农委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5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病死猪数量,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落实应由区承担的补助资金,并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全部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生猪养殖场(户)。

三、完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市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助。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农业主管部门统计审核后上报,由市级财政承担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

(一)补助对象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在屠宰环节中检出病害猪的货主,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将病害猪(含病害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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