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1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5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沪经信法[2014]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基准 |
裁量情节 |
|
|
1 |
电力企业未尽保护义务 |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第十八条第一款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后果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以上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0元: (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0元: (1)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 (3)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 (4)造成10kV以上220kV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 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1万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造成发电厂、35kV及以上变电站或220kV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 (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80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上35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
|
2 |
施工作业损坏电力设施 |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设置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以上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0元: (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0元: (1)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 (3)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 (4)事发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电力企业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的; (5)当事人不配合修复电力设施工作的; (6)造成10kV以上220kV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 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1万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造成发电厂、35kV及以上变电站或220kV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 (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80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上35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罚款: |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
|
3 |
其他行为危及、损坏电力设施 |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以及相关标志物; (三)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
1、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 3、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4、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6、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7、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8、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9、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100元: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100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
|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
1、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相关标志物; 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4、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2500元罚款: |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3、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
|||||
|
4 |
扰乱用电 秩序 |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四)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第二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右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1、单位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 2、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施的。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元。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1、单位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2、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 3、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 |
||||
|
有右列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1、单位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1、个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2、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3、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的。 |
||||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
1、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2、单位或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3、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的; 4、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的。 |
无 |
|||
|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五条第四至七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四)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 (六)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七)故意使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罚款: |
1、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2、扰乱用电秩序行为涉及2套以上电力企业计量装置且其中有安装电力电流互感器计量装置的; 3、使电力企业的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计量失效的。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0元: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0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28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语音播报提示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