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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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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1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5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沪经信法[2014]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基准

裁量情节

1

电力企业未尽保护义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第十八条第一款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后果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以上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0元:

(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0元:

(1)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

(3)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

(4)造成10kV以上220kV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

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1万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造成发电厂、35kV及以上变电站或220kV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

(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80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上35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2

施工作业损坏电力设施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设置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以上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0元:

(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0元:

(1)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

(3)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

(4)事发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电力企业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的;

(5)当事人不配合修复电力设施工作的;

(6)造成10kV以上220kV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

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1万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造成发电厂、35kV及以上变电站或220kV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

(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80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上35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3

其他行为危及、损坏电力设施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以及相关标志物;

(三)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1、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

3、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4、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6、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7、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8、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9、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100元: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100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1、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相关标志物;

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4、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2500元罚款: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3、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4

扰乱用电

秩序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四)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第二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1、单位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

2、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施的。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元。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1、单位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2、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

3、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

有右列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1、单位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1、个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2、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3、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1、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2、单位或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3、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的;

4、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的。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五条第四至七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四)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

(六)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七)故意使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罚款:

1、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2、扰乱用电秩序行为涉及2套以上电力企业计量装置且其中有安装电力电流互感器计量装置的;

3、使电力企业的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计量失效的。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0元: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0元: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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