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版管理条例》、《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科书和教辅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价格,是指教材印张价格(包括正文、封面和插页)和零售价格,以及与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包括磁带、光盘)和电子教材(网络数字教材)零售价格。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本市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和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本市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以及音像教材和电子教材的零售价格。
教材印张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出版单位应在不超过此价格前提下,根据印张数量、发行费用,以及出版、印刷和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教材零售价格。
音像教材和电子教材的零售价格为最高价格,如有配套音像教材和电子教材的,各出版单位应在不超过此价格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零售价格。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中小学教材价格应以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章 制定和调整中小学教材价格
第七条 教材生产经营企业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营者或有关方面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价格建议,并提供制定或调整价格所需的资料。
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应当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各方意见、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
第九条 教材零售价格由教材的正文印张价格和印张数量、封面印张价格、插页印张价格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印刷和发行环节的增值税、发行费率构成。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印张价格+插页印张价格×插页数量)]×(1+增值税)/(1-发行费率)
第十条 印张价格由出版和印刷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与利润构成。印张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一)成本构成
出版环节。出版环节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酬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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