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发〔2017〕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坚持全球视野、国际标准,更好地服务外资研发中心集聚发展,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全球配置,现就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更加深入、更加广泛地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外国投资者在沪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对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照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资助。(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各种形式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有效对接跨国公司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的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各开放式创新平台设立的所在区对开放式创新平台,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照30%给予三年场地资助。(各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提高本市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外资占比;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技〔2015〕769号),给予不超过项目相关投入5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支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主导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各类产业技术转化等平台建设,鼓励针对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打造跨界、共享、协同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重大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
五、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大科学设施重点课题,在申请通过专家评审后,可给予重点保障。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享共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及相关研发实验服务;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中心运用“科技创新券”等优惠政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政府计划项目,吸收外资研发中心的科技人员参加政府计划项目专家库,参与政府计划项目方向的研究;引导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利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参与政府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团队参与本市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并可享受相关政策。(市科委负责)
七、通过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市进行产业化,对所投项目在土地、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给予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2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