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沪司狱规〔2012〕6号)将于2017年10月16日到期,经评估,作部分修改后继续执行实施。现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第46号)第二十二条“简化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7年10月13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巩固改造成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监教育是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实施的以适应社会生活为重点的专门教育,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出监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就业形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和遵循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增强就业谋生和回归社会的能力,努力成为适应社会、远离犯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第三条 出监教育坚持组织教育与自律教育相结合、总结巩固教育与回归社会教育相结合、系统性的常识教育与针对性的就业指导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帮教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都应接受出监教育。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三个月;实际服刑时间一年及以下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二周。即将减刑释放和假释的罪犯应从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接受出监教育。
第二章 教育内容
第五条 出监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造总结指导、公民守法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回归社会指导。
第六条 改造总结指导主要是引导罪犯回顾总结改造生活中的成绩和不足,帮助罪犯明辨是非,巩固和延伸改造成果。要根据罪犯的改造实际,从法制观念、思想道德、遵规守纪、文化技术等方面引导罪犯开展自查反思,组织罪犯书写改造总结材料,深刻剖析改造表现,同时做好改造鉴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高罪犯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勤奋劳动等方面的思想认识。
罪犯临释前一周,监狱应对罪犯再次进行认罪悔罪教育,要求罪犯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出监后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七条 公民守法指导主要是向罪犯宣传社会形势,组织罪犯学习法律道德常识,侧重加深对“守法公民”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的理解和认识,帮助罪犯树立公民意识和自尊自立自强意识。教育重点包括:
(一)社会形势教育。介绍社会改革和发展以及社会治安、就业谋生、社会保障形势,帮助罪犯提高认识,树立信心,教育罪犯做好回归生活后应对各方面问题的思想准备,引导罪犯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出监后的工作、生活规划,走好新生之路。
(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罪犯学习常用法律法规知识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和家庭观,寻求法律援助或救济途径,学会依法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发展良好的家庭关系,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八条 就业创业指导主要是帮助服刑人员掌握就业政策,了解就业途径和方法,做好求职准备,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就业创业谋生的能力。教育重点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业等需要,结合罪犯个体情况,对有培训需求的罪犯重点组织开展实用性强、见效快、社会需求量大、易于就业的培训项目,增强罪犯的谋生能力。
(二)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学习国家劳动法规和就业创业政策,特别是国家和地方关于刑释人员就业安置政策和规定,帮助罪犯掌握就业创业的途径和方法,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三)求职工作指导。加强罪犯的就业咨询和推介工作,通过开办就业指导课、开展职业介绍展览、实施职业素质测验、举办狱内招聘会、引入社会劳动就业信息等方法,积极引导罪犯合理择业,帮助罪犯顺利就业,增强罪犯的求职能力。
第九条 回归社会指导主要是针对罪犯回归社会后可能出现的社会生活、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不适应情况开展的专项教育,重点帮助罪犯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实现社会角色的转变。教育重点包括:
(一)社会保障政策教育。组织罪犯学习医疗、住房、低保、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掌握户口申报变更、社会救助申请、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问题的操作办法,使罪犯能依法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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