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广和应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融合应用。聚焦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在远程检测、预测维护、仓储物流、影像分析、决策辅助等场景,支持计算机视觉、语音语义识别、认知计算、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
(二)发展核心产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决策控制系统开发;支持智能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终端产品、智能家居产品、安防产品、无人系统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自主服务器级操作系统、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支持深度学习通用处理器芯片、行业应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工业传感器、智能消费电子传感器研发和产业化。
(三)加强数据支撑。支持构建基于数据收集、交易流通、传感采集等多渠道数据资源汇聚平台;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平台,重点实现各方面的数据资源共享融合和流通交换;支持建设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设。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条(支持标准)
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八条(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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