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
1 | 对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且查处时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有其他从轻情节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查处时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查处时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有其他从重情节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对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处罚 |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密闭存放,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2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
未按规定密闭存放,危害后果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但不到72小时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第3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3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提交检测报告,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处罚 |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处罚 |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第5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停止收运活动不足15天,或者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擅自停止收运行为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擅自停止处置行为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擅自停止收运活动15天以上,或者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止处置活动不足15天,或者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止处置活动15天以上,或者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处罚 |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第6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处罚 |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第7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8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的 | 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单位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个人再犯的,处200元罚款。 |
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的 | 单位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体废物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
固体废物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的 | 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固体废物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的 | 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单位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个人再犯的,处200元罚款。 |
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的 | 单位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第2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单位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元,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个人再犯的,处2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 警告,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4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第2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单位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元,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个人再犯的,处2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 警告,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5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罚款。第2款: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2年内再犯该违法行为的,分别按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幅度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警告,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6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幅度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
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警告,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垃圾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 警告,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委托个人或无证单位运输的建筑垃圾在5吨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委托个人或无证单位运输的建筑垃圾5吨以上的 | 警告,并按照“1万元十(100元至200元)/吨×非法承运运输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1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垃圾10平米以下或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建筑垃圾10平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垃圾20平米以上或15吨以上;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涂改处置证的 | 警告,并处每张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 | 警告,并处每张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2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在5吨以下的 | 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在5吨以上的 | 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按照“1万元十(100元至200元)/吨×未申报量或处置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按照“5000元十(200元)/吨×承运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22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在5吨以下的 | 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在5吨以上的 | 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按照“1万元十(100元至200元)/吨×未申报量或处置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按照“5000元十(200元)/吨×承运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2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的 | 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对单位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人再犯的,一律按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的 | 警告,并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垃圾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4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且不超过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罚款 | ||||
25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划和标准,有一处未配套建设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两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罚 |
未按规划和标准,有两处及以上未配套建设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0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违法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2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1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22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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