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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 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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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1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1月30日



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确定程序,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单位。

第四条(名录管理)

本市对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实行名录管理。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根据全市产业结构、技术条 件、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请、择优确定”的原则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鉴定主体)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依法从事产品质量鉴定活动,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名录确定

第七条(申请原则)

本市质检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可以自愿申请为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鉴定范围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和技术能力,设置专门的鉴定组织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三)具有3名(含)以上专职的产品质量鉴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熟悉与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四)具有所申请鉴定的每项范围至少3名(含)以上的鉴定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鉴定专家条件)

申请单位的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行业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了解与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产品质量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条(申请及材料要求)

每年5月、11月,市质量技监局向社会发布开展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确定工作的通知。

申请单位按照产品质量鉴定范围分类目录(附件1),向市质量技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申请表》(附件2);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与鉴定范围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材料;

(五)  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文件和材料;

(六)  专家资质证明、承诺等材料;

(七)单位诚信承诺书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分别提供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第十一条(审核)

市质量技监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出具审核意见,填写《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申请审查表》(附件3)。

第十二条(结果告知与公示)

市质量技监局结合专家审核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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