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经市质量技监局2017年12月18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7日
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提升全市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关于标准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和《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第三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在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节能减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中,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产品(服务)质量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四条 试点项目由市质量技监局统一协调和管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市质量技监局每年定期发布试点申报通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组织本行业或本辖区的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并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第六条 试点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四)所属区或行业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并对试点项目提供支持;
(五)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拥有良好发展潜力。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试点申请表。
第八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质量技监局。
第九条 市质量技监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确定、下达试点任务。试点单位按要求上报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当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定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协调部门分工,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标准体系,编制完善标准体系表;收集并实施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试点单位内部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活动;
(三)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基础知识和相关标准宣传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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