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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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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已经 2018年8月23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沪规土资法规〔2013505号)失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831




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现场勘测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以下简称土地案件)现场勘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是指土地调查单位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需要,通过现场外业调查、内业数据处理等将土地案件所占用土地的面积、权属及原地类等状况形成调查数据成果,并在全市规划国土资源统一数据平台上反映土地用途变化的一项调查工作。

第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报告书》、《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笔录》是土地案件查处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市市、区两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管理职责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

第五条 执法机构确定需要进行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的,应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将土地案件项目信息发送至市或区规划国土资源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办)。成果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项目信息和受委托的土地调查单位信息录入统一平台。

执法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土地调查单位具体开展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

第六条  受委托的土地调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成果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的要求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现场勘测工作的费用应纳入执法机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土地案件查处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当与土地调查单位勘测人员商定现场勘测日期,并在土地案件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至范围界限现场指界工作。

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

第八条  对非法占用类的土地案件,按违法当事人实际已圈占使用的区域范围进行指界,确定所占用土地的四至范围界线。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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