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做好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确保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沪科合〔2014〕25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和《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科合〔2017〕11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验收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等,在项目结题前,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项目(课题)预算的全部资金,包括专项经费和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财务验收工作。其中:
市科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明确开展项目(课题)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安排负责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开展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于专项经费资助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开展财务验收工作;其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在任务验收过程中进行检查。
第五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财务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财务验收方式分为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者两者相结合。市科委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是指通过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是指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在开展验收工作过程中,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经费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报销审批、资金结算方式等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二)经费拨付情况,主要包括:专项经费、单位自筹经费到位情况,项目单位对课题单位经费拨付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主要包括: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的情况,实际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支出与项目(课题)内容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展专项及自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应付未付和后续支出情况,以及专项经费结余情况等。
(五)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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