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上海市财政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支持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本市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创新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的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的行为。
前款所称首次投放市场是指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
第六条 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的创新产品,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实行政府首购。
首购产品在《推荐目录》有效期内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实施首购。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采购人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研究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第八条 订购产品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者具有提升产品的安全性,达到节能环保目的;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三章 政府采购创新产品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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