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消毒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上海市消毒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案由
案由一: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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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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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存在该条款1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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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该条款2至3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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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该条款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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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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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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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1.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4类:①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②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③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④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以上违法行为③、④中如分别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项数累计计算。
2.本基准所指的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与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与灭菌技术监测标准》(WS310.3-2016)、《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6)、《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
案由二: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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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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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存在该条款1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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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该条款2至3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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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该条款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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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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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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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2类:①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掌握消毒知识;②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以上违法行为②中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项数累计计算。
案由三: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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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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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存在该条款1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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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该条款2至3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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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该条款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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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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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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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1.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4类:①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②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④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以上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项数累计计算。
2.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灭菌是指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孢和真菌孢子。
案由四: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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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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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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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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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且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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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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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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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消毒产品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案由五: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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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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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情 形 |
存在该条款违法行为①中1项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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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该条款违法行为①中2至3项违法的;涉及该条款违法行为②、③中1项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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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该条款违法行为①中4项及以上违法的;涉及该条款违法行为②、③中2项及以上违法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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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严 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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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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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1.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3类:①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②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③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以上各类违法行为如涉及多频次的按照违规行为项数累计计算,如同时涉及多个违法情节的按照较重违法情节处理。
2.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机构污水是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案由六: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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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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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情 形 |
发生3至4例医院感染暴发或5例及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未及时报告的;对上述医院感染暴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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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5例至9例医院感染暴发未及时报告的;发生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未及时报告的;发生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未及时报告的;对上述医院感染暴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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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0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未及时报告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未及时报告的;发生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未及时报告的;对上述医院感染暴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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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严 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甲、乙、丙类传染病除外)暴发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15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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