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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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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8年2月1日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招生条件,均可报考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以下简称“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新生如有沟通困难等情况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规定情形的,应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规定,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特殊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以下简称“特殊教育学生”)其监护人须配合学校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治疗,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录取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在1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 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特殊教育学生档案还可有残疾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在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还应提供参加特教学业考试申请表和评估表;

2. 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 毕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上海市要求,及时上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下旬;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与外省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办法执行。联合办学应执行本市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等情况均应作为学籍变动并记录相关信息。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上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在2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3门及以上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1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2. 跨学期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3.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

学生留级以3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市内转学和跨省份转学程序如下:

1. 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

2. 学生及其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 双方学校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4. 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份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普通中职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需要转入特殊职业教育学校,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提出意见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诊断,并根据残疾诊断结果报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教评估中心”)进行评估,由市特教学生评估中心对学生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应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学生的转学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符合转学条件的,经转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特殊教育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特殊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中职校附设特教班之间进行。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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