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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 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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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

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实行生产地管辖、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分类监管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市质量技监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以下称区市场监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以下称执法总队)等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对各区市场监管局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指导全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申诉举报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承担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对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申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执法总队根据职责和市质量技监局要求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实施督查,依法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处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申诉举报和咨询。

第二章 分类监管

第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六条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为发证企业和非发证企业两类。

对发证企业实行分级监管。

对非发证企业,主要采取确定年度重点监督目录和以监督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管,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原则(附件1)将发证企业分为A、B、C三个等级,仅作为内部监管依据。A级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具有较强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B级企业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具有一般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C级企业符合最基本的质量安全要求,具有较弱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 发证企业的分级初次评价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新获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结果进行评价。

第九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评价情况,结合抽样检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按照等级评价原则(见附件1),确定发证企业等级,并填写等级评价表(见附件2)。

第十条 发证企业生产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均应当进行评价,并从严确定企业等级。

第十一条 发证企业等级每年调整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分级调整工作,将结果报送市质量技监局,并据此编制下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新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评价定级后,再次评价定级日期至获证当年11月30日不满6个月的,当年不再调整级别。

第十二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对不同等级发证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一)对A级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 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生产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管;每年对A级企业实地检查频次不低于1次;

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和支持企业不断提升履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二)对B级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生产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对所有B级企业实地检查频次不低于2次;

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履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三)对C级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生产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所有C级企业实地检查频次不低于3次;

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质量负责人员纳入质量安全培训重点对象,逐步增强履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程度和监管实际情况,每年确定重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目录,对目录产品实施重点监管。

市质量技监局征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结合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制定公布本市重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目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监管、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重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目录。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增加对目录产品抽样检验的频次和样本数,同时加大抽查和处理结果信息发布力度。积极运用专项整治、风险因素调查分析、质量安全评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和手段,加强对目录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通过资料核查、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评)查,经书面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企业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文字材料、核查生产现场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前要准备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设备,了解企业近期状况。进行检查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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