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办规〔2018〕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1日
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等,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二、具体安排
(一)学前教育阶段
由各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区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办理灵活就业情况等条件,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
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各区教育部门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三)高中阶段教育
1.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市居住证》登记所在区或就读学校所在区,参加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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