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规范拆除重建改造,加快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住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拆除重建项目”)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拆除重建是指经管理部门认定,对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修缮价值,主要建设于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左右的不成套公有工房,采取拆除重建并就地安置原住户的旧住房改造行为。
本市依法确定的各类保留保护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的改造,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改造原则)
拆除重建项目实施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政府扶持、居民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是本市拆除重建项目规划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辖区内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的规划土地具体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拆除重建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定条件)
拆除重建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二)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建设于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左右的以不成套公有工房为主,或被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为危房或局部危险房屋、无修缮保留价值的;
(三)经项目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和业主同意的(意见征询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实施拆除重建改造的。
第六条(计划立项)
区房管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结合各区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拆除重建项目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征询市规土局、市财政局意见后,列入全市旧住房改造拆除重建项目计划。
第七条(建设单位确定)
公房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人为拆除重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于公房产权不明晰的项目,由区房管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选择区属国有公司作为拆除重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编制设计方案和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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