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人防行政审批改革”关于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经国家防办批复(国人防〔2018〕44号)同意,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现就试点有关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及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形通知如下:
一、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标准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和地面建筑总量,按比例确定民防工程配建面积。
(一)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09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