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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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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9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实施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一定方式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按照向社会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部分或全部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综合检查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双随机”的主导性)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除根据大数据监测分析、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和线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以外,均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全过程公开)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一定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情况应当全过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实施方式)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单独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也可以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根据本辖区整治规范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组织或参加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工作。

第八条(教育引导)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二章 抽查机制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覆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全部事项,并可以依法增加适用本辖区的随机抽查事项。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予以增加、取消或调整。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对未列入清单的,不得擅自开展随机抽查;对已经列入清单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

第十条(检查对象名录库)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示系统,建立涵盖本辖区现存各类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更新,保证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基数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抽查事项的特殊性以及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等,建立适用特定抽查事项的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二条(“双随机”监管系统)

市工商局应当依托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确定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维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用系统,高效率支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抽查类型)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随机抽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随机抽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情况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十四条(重点抽查)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频次和比例: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最近三年有两条及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记录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有已经调查核实的10人以上群体性消费者投诉的;

(五)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和行业;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区域的;

(七)按照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开展专项整治的;

(八)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或标记的除外。

第十五条(职责分工)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和考评全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负责开展市工商局统一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还可以根据区域工作实际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年度抽查计划)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辖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年度抽查计划,并以此为依据开展年度随机抽查工作。

对未列入年度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抽查任务,或已经列入年度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取消的抽查任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年度抽查计划。对年度抽查计划调整的抽查任务,应当说明理由。

年度抽查计划及其调整更新情况,都应当自其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抽查任务的计划纳入)

市工商局纳入年度计划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一)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安排的;

(二)市政府明确要求的;

(三)市工商局和本市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开展的;

(四)市工商局认为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其他情形。

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纳入年度计划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应当符合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

第十八条(检查任务的组织启动)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向社会公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年度抽查计划,由各业务机构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分批次在计划日期内组织发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

各业务机构组织发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用系统。工作方案内容可以包括本次抽查任务的检查范围、检查事项、抽查比例、法定依据、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第十九条(检查事项的确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量各业务领域的随机抽查事项、业务相关度和工作安排等因素,统筹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综合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应当一次完成。各市场监管局对市工商局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可以另行增加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等检查事项;各市场监管局组织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也可以增加工商行政管理等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抽查比例)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除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或待抽查的市场主体数量较少,可以实施全面检查的以外,其余抽查任务都应当适当设定一定的抽查比例。

第二十一条(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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