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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职责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考核时间
每年12月进行考核,次年1月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
区司法局向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出考核通知,明确其提交书面考核材料的时间。
(二)提交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并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向住所地的区司法局提交有关考核材料(由各区自行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住所地的区司法局提交有关考核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合伙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以决议形式作出,并提交给住所地的区司法局;事业体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所主任召集召开所务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并提交给住所地的区司法局。
(三)审查处理
区司法局对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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