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保险信用建设,现将《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社会保险信用建设,创新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倡导自觉遵守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失信信息(以下简称“失信信息”),是指在社会保险征收、给付、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中,依法采集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失信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失信信息的统筹协调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提供失信信息的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失信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到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三)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作出强制划拨决定的;
(四)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伪造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被查实的;
(五)单位或个人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经告知应予退还后仍拒不退还的;
(六)单位或个人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审计、稽核等监督检查时,拒不配合,经告知后仍未改正的。
失信信息相关事项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目录并报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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