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科规〔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合〔2009〕第00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匹配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对其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匹配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85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