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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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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海洋规范〔2019〕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9年1月24日


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对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排水户水质的执法监测,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性,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执法过程中对排水户进行行政处罚所开展的相关排水执法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排水执法水质监测工作,并对各区排水执法水质监测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排水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执法水质监测工作。


    第四条(监测方式)

    对已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在其排水许可有效期内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和各区排水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水务执法机构)应当至少开展一次水质监测,水质监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


    第五条(监测项目)

  水质监测项目应当包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所列明的常规性监测项目,包括: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硫化物、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并根据不同行业排水情况增加特征监测项目。

  

    第六条(检测机构)

  水务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排水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提供水质检测服务,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应当具有计量认证资质(CMA),且资质范围应当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常规性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对有应急监测需求的,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应急检测车辆及必要的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包括采样器材、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安全防护装备、无线远程数据传输、现场出具检测报告等功能;

  (二)应急检测人员具有2小时到达应急检测现场的能力。

  

    第七条(采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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