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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 范围与比例
第六条 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企业范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下一年度如无调整,则按照上年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分一般企业、公益性企业、文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具体认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实行全额上缴。
第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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