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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轻型汽车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轻型汽车须满足国6b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当符合国6b限值要求,Ⅱ型试验仅监测并报告结果。(实施标准的时间和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三、凡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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