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医疗保障局,各区人武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目标出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政治社会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严格落实。根据有关兵役、退役军人安置等国家法规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安排工作和允许灵活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阳光安置,公平公正。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放在阳光下运行,全程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不断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将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
3.考选结合,人岗相适。既要发挥文化考试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退役士兵中的人才选拔作用,又要通过搭建双向选择平台,畅通开放透明的交流渠道,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人岗相适安置,实现人才合理分布,把有限的编制和岗位用到刀刃上,帮助接收单位选到满意合适人员,使退役士兵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明确安置对象
凡属于下列情形且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并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回到本市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允许选择灵活就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改进接收安置制度
(一)落实易地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的,且符合本市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易地安置:
1.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到本市的。
(二)拓展安置渠道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本市安置渠道从以国有企业为主向机关、事业单位拓展,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主要有:
1.机关(含参公)和事业单位岗位。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兵;本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本市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合适的岗位,面向退役士兵进行专项招聘,经过考试考核予以聘用。对服现役期间因战(含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可免试直接安置进事业单位正式编制。
2.国有企业岗位。本市范围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在招录新职工时,应当提供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退役军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上述渠道的安置比例每年应超过安置总人数的90%。
此外,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要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统筹接收安置计划
1.每年本市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向招录或者专项招聘当年度退役士兵。
2.每年本市国有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其中,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本市提供的岗位数量。各接收单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本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
每年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要在4月底前,将年度接收计划主动报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并落实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接收计划,并将市属国有企业接收计划与中央有关部委下达的中央在沪企业接收计划合并汇总,形成本市市级层面的年度接收计划。各区要切实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接收计划的编制与落实工作,并及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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