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环规〔2019〕7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市政府印发的《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
附件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审批效率,转变管理方式,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联动的区域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
(二)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
(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区域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适时发布。
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措施
(一)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60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