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环规〔2019〕10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和指导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体负责生态环境部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的事中监管,并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事中监管,并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分类监管)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对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审批制项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实施行政审批制的建设项目。
告知承诺制项目是指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
备案制项目是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审批制项目监管要求)
审批制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生态影响类审批制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调试期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调试期内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审批制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半年内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和监测;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和监测。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等。
第七条(告知承诺制项目监管要求)
告知承诺制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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