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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住宅修缮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修缮行业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在沪住宅修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9日
上海市在沪住宅修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修缮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本市住宅修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住宅修缮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突出信用评价对住宅修缮工程质量、安全提升的导向性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从事住宅修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住宅修缮企业”,建筑业企业仅指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
二、信用评价信息
在沪住宅修缮企业信用信息以信用评价时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后评估管理系统的信息为依据。信用信息包括:
(一)在本市建筑活动以及住宅修缮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1、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送信息、住宅修缮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备案信息;
2、建设和住宅修缮相关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3、拖欠农民工薪酬(以下简称“欠薪”)行为信息;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
(二)其他行政处罚
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工商、税务、司法、安监、质监、规土、水务、房管、城管、市容等其他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三)修缮工程后评估考评结果信息
在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后评估管理系统中产生的住宅修缮工程群众后评估考评结果信息。
三、评价方式
在沪住宅修缮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方式。计算机评价系统根据企业评价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频率和信息使用时效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天一次。计算机每天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基准日,起算企业信用评分。
信用信息被录入信用信息库之后方能生效。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以基准日起算,分别为:
(一)工程业绩信息自基准日起有效期二年,业绩信息以建筑工程合同信息报送完成日期和住宅修缮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备案审核通过日期为准。
(二)建设、住宅修缮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自基准日起有效期二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或失信行为记录日期为准。
(三)欠薪行为信息自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以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记录日期为准。
(四)后评估考评结果信息自基准日起有效期二年,以有效业绩生成日期为准。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信息自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按最近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计算。
五、企业录入
在沪住宅修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在沪住宅修缮企业可登录市房屋管理局网站,在“城市更新—住宅修缮企业信用评价”栏目中完成企业信用评价初始录入。
六、评价分值组成
企业信用评价分值采取百分制,总分为 100 分,按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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