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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各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市儿童福利院: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2020年5月18日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送养对象与有关要求

(一)送养对象范围

本规程规定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由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市儿福院代表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二)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送养要求

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由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先要对被送养人的DNA采样与公安部门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未比中的可以送养。

(三)对法院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送养要求

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市儿福院代表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还应当符合《民法总则》《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的有关规定:

1.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2.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二、送养工作

市儿福院按照以下流程开展送养工作:

1.送养前评估。市儿福院结合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国内或涉外送养的评估意见。

2.送养前体检。经评估,初步筛选拟送养儿童,并安排至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填写《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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