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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本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本市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在本市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三、审查部门
(一)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市商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市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三)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市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
(四)市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市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
四、审查程序
(一)市商务委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材料转至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市商务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同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市商务委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审查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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