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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
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
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包括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日常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的评估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验,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办法的计划、监督和指导。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职责)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负责保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独立履行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保证本企业特殊食品生产过程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合规性;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对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对影响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活动行使决定权、否决权;
(四)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的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定期组织开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的质量相关工作的培训和考核管理;
(六)参与产品研发和技术工艺改造,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和产品标准;
(七)汇总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召开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稳定性进行系统分析,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八)参与产品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按质量安全要求的条件储存、运输;参与经营过程中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投诉、不合格食品处理,以及食品安全宣传、广告管理等工作;
(九)定期或根据实际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负责质量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任职条件)
企业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中选用和确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
(一)熟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实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含5年)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和了解企业自有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等;
(三)熟悉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决定权)
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对下列影响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活动行使决定权:
(一)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二)主要原辅料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
(三)生产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四)生产工艺规程和批生产记录的审核或批准;
(五)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变更事项的批准;
(六)每批次产品(成品)放行的批准;
第七条(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否决权)
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对产品质量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下列情形行使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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