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6日
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沪府规〔2019〕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推进、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具体评定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推动区内养老机构等级水平提升。
第二章 评定对象范围
第五条(评定对象) 依法办理登记并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对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要求,申请等级评定。
第六条(申报等级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三级。
第七条(不予评定的情形)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评定:
(一)未进行备案或者行政许可到期未备案的;
(二)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的;
(三)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评定委员会) 市民政局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聘任期三年。
评定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对已获评定等级养老机构的抽查复评等工作。
第十条(委员资格条件)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讲政治、守诚信、信用良好;
(二)在养老机构服务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评定委员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定结论应当经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评定人员库) 市民政局建立评定人员库,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定人员的招遴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名。市民政局对评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并纳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人员库。
开展等级评定时,应当从评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评定人员,并对评定人员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评定人员要求) 评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定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6年以上,或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养老护理、护士、医生、社工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称)或相同的技能水平评价;
(五)担任过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岗位或者中层以上管理岗位;
(六)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章 等级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 养老机构结合自评情况向评定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评定申请书;
(二)养老机构自评报告;
(三)前三年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审查) 评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组织评审) 评定机构组织评定人员开展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评定机构经评定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评定委员会。
对申请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评定机构可以不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七条(等级评定和公示) 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等级确认、公告和发证) 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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