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交行规〔2020〕2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延长《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5年印发的《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沪交水〔2015〕598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经2020年7月2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7月10日止。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乡镇渡口管理,维护乡镇渡口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乡镇渡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渡口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第三条 本市乡镇渡口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行政区域内乡镇渡口的行业主管部门,渡口所在地的乡镇渡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乡镇渡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从事夜间渡运的渡口,还应当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
第五条 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在乡镇渡口内,禁止停靠超过渡口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七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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