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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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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

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体育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健全本市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机制,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现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请遵照执行。该清单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本市培训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各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所列事项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本部门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本通知所指线索决定直接调查,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原部门不得继续行使。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

上海市体育




2021年2月5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

原行使部门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依据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

对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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