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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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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18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30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及外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以及1920周岁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或者在本市或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以及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

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在沪军人、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4.本市户籍人员(在沪军人、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省市户籍子女中,暂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5.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在沪入选中央或本市“千人计划”的海外人员,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6.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人员。

7持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的本市户籍海外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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