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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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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行规〔20213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

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已经2021226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430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保障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有序运行,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是指在收费高速公路上应用电子技术手段,实现在不停车条件下自动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

本规定所称车载单元(又称电子标签、车载设备)是指安装在车辆内部并且支持利用专用短程通信与路侧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沪通卡是指具有储值或者记账功能,用于支付道路通行费的含有中央处理单元的智能卡。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ETC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负责ETC管理领域日常事务和相关技术保障服务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所经营高速公路ETC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联网结算机构”)负责ETC通行交易清分结算工作。

ETC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发行机构”)负责沪通卡和车载单元发行和服务,以及相关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经营管理单位、联网结算机构和发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ETC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并通过市道运中心组织的联网接入测试。

新建高速公路应当同步建设ET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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