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上半年度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初定初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关于做好2018年宁波市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8〕22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上半年度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初定初级职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在我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我区申请初定职称:
(一)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二)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且档案在宁波大市范围内。
(三)企业总部在我区且档案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成人教育毕业生,其学历取得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计算),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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