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报时间的通知
朗读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文件内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已调整为随时申报,按季汇总。
申报地点除招用被征地人员向被征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外,其余都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其中市级参保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报对象
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条件
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起始时间以2012年1月1日单位招用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计算。
(四)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原件;
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单位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 随时申报;
地点:宁波国家高新区广贤路997号行政服务大厅就业人才综合窗口;
电话:0574-89288656,0574-89288659。
(六)申请表下载(最新版本A4打印,请填写完整信息)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被征地人员)
(一)申报对象
失业6个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被征地人员。
(二)失业6个月以上被征地人员的认定
1.已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依据失业登记时间认定。
2.未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按下述方法进行认定:
(1)对未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依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时间认定;
(2)对就业转失业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时间认定。
(三)申报条件
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起始时间以2012年1月1日单位招用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计算。
(五)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原件;
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3. 申报被征地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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