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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重大科技专项验收管理操作办法 甬高新科〔2020〕48号

朗读

第一条 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取得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形成情况、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判。

第二条 新申报的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原则上不能延期,如项目各项指标任务提前完成,可以申请提前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不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一年。

第三条 项目合同书调整。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经批准后,可按变更后的进行验收。

(一)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前三位成员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合同书执行期需要延期的;

(四)项目技术路线发生改变,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相关内容的。

其中项目第一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需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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