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第一批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我局开始对2022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0、2021年入选创新型培育企业(其中2020年企业需达到培育成功条件)

二、申报内容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书,具体包括:1.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汇总表;2.每款政策对应的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3.每款政策具体的申报材料(详见下文专项政策);        

2、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自主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发展情况);

3、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4、创新型企业培育责任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需按序汇总成册,一式一份。

三、专项政策及申报材料

1、金融支持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按30%给予补助。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申报材料:

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单、银行发放贷款的凭据、银行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的银行回单(按照月份排序)复印件;利息(费用)支付明细表。

年度最后一期的贷款利息,在后一个年度实际支付的,也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回单(如合同规定每月20日支付利息,应提供次年1月20日支付利息的银行回单)。

贷款利息等各项费用支出,计算天数时均按算头不算尾计算。

2、引导投资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入选培育后获得在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初创型示范企业,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高新区政府背景的各类基金优先投资上述企业。

(2)申报材料: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文件、投资合同、入股资金到帐证明复印件。

3、管理提升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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